| 检察日报:罪,不是随便往上靠的 | |
| 更新时间:2007-5-11 10:14: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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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庚向荣 5月2日,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全国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钟忠处长表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互联网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明确规定。“裸聊”应该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5月3日《京华时报》)。 按照钟处长的逻辑,“裸聊”就属于或者等同于传播淫秽信息,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钟处长的上述言论纯属个人观点,那还可以理解,但如果他的言论代表了官方的声音,那么不仅贻笑大方,而且使人不寒而栗。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早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如果还抱着“往上靠”的方式来办案,让人感到的只有匪夷所思。 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 甚,应采取措施予以规制。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裸聊”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也不属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传播淫秽信息”,故不能用刑法来对“裸聊”者定罪处 罚。这没有半点变动的余地,更不能随随便便“往上靠”。 “往上靠”的思维,是典型的类推思维,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者可以用类推的方式来找“依据”。但类推的恶果是任意扩大了刑罚的范围,使公民的基本 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这成了我国刑法发 展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再用类推的方式来办案,岂不是逆流而动开倒车?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有过精辟的描述:“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 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对待“裸聊”等“新生事物”,绝对不能凭感情用事,而只能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基本 原则,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转自: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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